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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制定出台《海门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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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作,近日,我市出台了《海门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职责分工、购买程序、招录程序、用工方式、经费渠道、管理监督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更加有效地控制政府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提供了制度遵循。 《办法》明确,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部分辅助性、临时性、事务性、可代替性工作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涉密岗位等不得购买服务,购买服务单位根据服务岗位和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支付服务费用,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作由市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岗位限额审定和实名制管理,人社部门负责指导招聘、用工管理、劳动合同规范管理等,财政部门负责核拨经费和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管。凡未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购买服务岗位的单位,市人社部门不予进行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鉴证,市财政部门不予预算经费,市监察委对相关单位主要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办法》同时明确,各区镇购买服务岗位用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目前在岗人员名单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纳入实名制管理。今后凡需要招录购买服务人员,参照本办法履行申请、核批、招录、备案等手续。 《办法》规定,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核批、招聘、派遣、签订劳动合同、备案、经费预算、支付报酬;并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型岗位与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相衔接,适宜安排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招聘时,应提供不少于拟招聘总数30%的岗位用于安排公益性岗位,专门面向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4050”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失地农民以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群体。 下阶段,我市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采取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三责联审必查、履职跟踪问效等多种督查方式,进一步加强长效监管和源头管控,做到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