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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门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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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审改办[2016]4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住建局、国土局、地震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国税局、消防大队: 经研究制定《海门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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