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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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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审改办[2017]5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气象局、消防大队、行政审批局: 经研究制定《海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 海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推进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并联高效办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审改办《关于转发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审改办[2015]2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和抗震设防、消防、气象等施工图联合审查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依托海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图中心,组建海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图中心(简称“图审中心”)。市行政审批局应当建立和完善施工图联合审查机制,保证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进行。海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图中心具体负责施工图联合审查日常工作,市行政审批局协调技术审查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应指派专人与图审中心对接,依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施工图联审工作。 第五条施工图联审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审查与优质高效服务相结合、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与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完成相关施工图设计后,根据各审查单位的审查要求,可以同时将工程图纸和相关资料,向图审中心对应窗口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七条图审中心工作人员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出具收件凭证。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录入相关信息。 第八条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参审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向图审中心相关窗口提交补正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收齐补正材料后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三章 图纸审查 第十条施工图联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图中心); (二)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图审查(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图中心);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市公安消防大队);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行政审批局); (五)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图中心或市气象局)。 第十一条各参审单位应在承诺期限内完成首审。参审单位联合审查时,首审期限以相关参审单位中最长承诺时间为限。首审和各次复审之间的设计调整、专题协调会议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内。 第十二条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工作流程: (一)首审。各参审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同步开展审查工作,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对施工图的首次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及时告知并送达建设和设计单位。 (二)复审。建设和设计单位根据首审意见对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后,将修改文件提交相应参审单位。各参审单位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交的修改材料,在承诺的期限内进行复审,出具书面复审意见,及时告知并送达建设和设计单位。复审可以一次或多次,直至审查单位认定合格为止。 (三)通过。经联合审图合格的,建设单位领取审查合格意见或各类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各参审单位的收费标准,到统一缴费点集中交纳相应审查费用。 第四章 联审措施 第十四条对审查过程中部门间意见不一致的项目,由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召开会商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服务公开制度,实现施工图审查进度、联合审查意见、复审意见和审查结果全程公开,方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实时了解图审进程,保持有效对接沟通,提高审图效率。 第十六条牵头部门依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要求,组织各参审单位编制《施工图联合审查办事指南》。各参审单位同时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审查规范。 第十七条依法由中介机构进行技术审查的,相关中介机构可以按有关规定在图审分中心派驻人员开展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市监察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施工图联审工作的管理监督。对联审部门违规审查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