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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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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旨在通过该实施办法,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办法主要包括联合惩戒对象的认定、联合惩戒的实施要件、重点措施、推进力度等四个方面。 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方面,联合惩戒对象为经海门市人民法院决定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联合惩戒实施要件包括:确定惩戒对象信息、共享惩戒对象信息、惩戒风险提示与救济、屏蔽与撤销惩戒措施。 联合惩戒重点措施包括:一是六大惩戒,即冻结金融资产、查扣名下车辆、加大曝光力度、进行刑事惩戒、实行悬赏公告。、强化日常监管;二是八类限制,即从业限制、补贴与政策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市场交易限制、社会消费限制、出入境限制。 惩戒推进力度方面:一是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由市信用办牵头,市人民法院具体负责,各部门积极配合,加快建立并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二是提倡加强事先预防。办法要求各部门通过海门信用网或提请海门市信用办查询使用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并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三是实施部门责任追究。信用联合惩戒工作将列入市综治考核,对拒绝开展联合惩戒,或惩戒措施推进不利的部门,要进行全市通报;对因未按本办法实施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四是深化惩戒适用范围。鼓励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领域牵头、责任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