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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关于做好全市控编减编工作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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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要求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有关规定,根据省和南通市关于做好全市控编减编工作的意见精神,我市出台了《关于做好全市控编减编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控编减编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范围。总体要求是一定要按照“严控数量、盘活存量、增减平衡、精细管理”的原则,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各级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等办法综合施策,确保完成我市控编减编任务。目标任务是全市各行政单位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实有人员数额控制在上级下达的限额内,全市各事业单位编制、实有人员数量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确保到2017年底实现只减不增目标。2013年1月以后新增的事业单位、事业编制、超编人员要通过结构调整、撤一建一、编制收回、调剂补缺、减少招录等方式加以解决,确保各行政、事业单位实有人员不超过编制数。历史遗留的工勤编制只减不增,逐年核减。控编减编的范围是机构范围:市级党政群机关、区镇机关,全市所有事业单位;编制范围: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政府购买(含临时工)限额数量。 《意见》明确了严格落实控编减编的工作措施。一是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要通过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切实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能,解决机构编制需求,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市级机关不得新设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不得委托现有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不再新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不得委托现有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控公益类事业机构设立,确因社会发展急需增加的,采取挂牌或“撤一建一”的办法设立。坚决杜绝一有临时任务、阶段性工作,就要求增加编制和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现象。二是严格控制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严格控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严格经费渠道调整,严禁自收自支事业机构转为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事业机构、差额拨款事业机构转为全额拨款事业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经费渠道的,坚持大幅度精简人员编制,所需人员编制从本部门系统内调剂解决。三是创新方式盘活用好存量。撤并整合职能任务弱化、职责相近、规模过小等事业单位,收回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空余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管理,统筹用于加强事关中心工作、全局工作和重大民生保障方面的力量。在公立医院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探索实行“标准核定、备案管理、岗位设置、分类聘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意见》明确了建立控编减编的长效管理机制。一是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等机构编制事项,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办理。严格执行“编制审批在前,人员变动在后”的程序。坚持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先批后进,严禁超编进人。从严控制使用编制,凡属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能解决的岗位,不予批准使用编制;职能萎缩、弱化的单位,暂停审批计划,人员只出不进,其编制随自然减员逐步减少;空编单位原则上以2015年底统计数为基数,冻结其50%空余编制。严格执行“职数审批在前,职务任用在后”的程序。严禁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二是深化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监管的协作机制。积极推进一体化平台建设,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协同加强对机构编制、领导职数、集中招聘、人员流动等事项的审核把关,从源头上控制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形成多层级业务办理、多部门协作共管、多区域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三是严禁部门“条条干预”机构编制事项。各区镇、各部门、各单位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的事项以及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不得涉及机构编制的具体内容,确实需要的,必须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委会研究同意,各种会议、领导讲话和部门发文中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一律无效。凡上级业务部门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下级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一律不得作为依据。四是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大督查力度。综合运用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机构编制评估、机构编制核查等管理措施,加强对各区镇、各部门、各单位控编减编等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常态化监管。加大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的预防查处力度,对超限额使用编制的区镇、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意见》要求抓好控编减编的组织落实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抓好宣传教育。三是加强协调配合。四是强化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