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共南通市海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苏ICP备05086090号 苏公网安备 32068402000000号 地址:南通市海门区北京中路600号 邮编:226100 电话:0513-82202232 技术支持:江苏连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您是第 位访问者
|
关于印发《海门市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 ||||
海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编办发〔2015〕63号 关于印发《海门市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街党工委、管委会(办事处),各镇党委、政府,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和直属单位: 现将《海门市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实施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门市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 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促进事业单位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保障公益目标实现,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以及《南通市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是指事业单位法人每年在法定的时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及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自查总结而形成的报告。 第三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 1日,就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查,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定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格式及内容要求,形成年度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是年度报告公示的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举办单位对所辖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报告内容的规范性、保密性负责。 第六条 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等;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 (四)资产损益情况; (五)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七)涉及诉讼情况; (八)社会投诉情况; (九)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正在调查、处理尚未形成定论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年度报告公示的程序: (一)事业单位法人填写年度报告,经法定代表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连同上一年末本单位资产负债表报送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二)举办单位保密审查后,签署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 (三)年度报告经举办单位保密审查后,事业单位法人通过“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按要求将其连同本单位上一年末资产负债表和法人证书副本上传至登记管理机关。经举办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的年度报告书原件,由事业单位归档保存以备登记管理机关核查; (四)登记管理机关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 在登记管理机关确认的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在其诚信档案中作出异常记录: (一)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公示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年度报告书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不一致的。 第十条 对被异常记录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并及时进行纠正。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违反本办法的,登记管理机关予 以通报其举办单位并责令限期改正。违反实施细则的,依照其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事业单位公示的年度报告与事实不符,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投诉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通过事业单位信用评价、登记事项核查、法人绩效评估等举措,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