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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编办出台“两个办法”为“五张清单”保驾护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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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规范用权、依法履职,市编办会同法制办、监察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海门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和《海门市市级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两个办法。 《海门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共分19条,重点阐述了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的范围以及基本原则,明确了清单管理的具体机关和部门职责分工,规定了权力事项公布的要素载体、动态管理的方式、调整的操作流程和办理时限,以及办法执行等问题,促进各部门(单位)实行严格的清单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行使权力,依法履职。 《海门市市级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共四章17条。《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22种情形要被问责。对“不作为”行为规定了12条,包括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未按规定说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审批理由的;对已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出具受理通知单的;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未按规定出具补正通知的;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并联审批、联合审批中,拖延不办,不及时主动协调,本部门行政审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影响行政审批办理的;等等。“乱作为”行为共计10条,包括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擅自变更或增减行政审批条件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的;未按照公示的行政审批流程办理的;违规收费、搭车收费或以收取保证金、押金等为名变相收费的;要求行政审批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指定人员、机构、组织提供服务的;借行政审批之机向行政审批申请人搞摊派、拉赞助的;存在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收受钱物等行为的;等等。《暂行办法》明确了追究责任的七种方式。《暂行办法》的出台,将促进各部门(单位)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规范化水平,让“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清单之外无审批”落到实处,保障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