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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编办“四项制度”推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与管理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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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是一项行政审批事项,具有法律强制性;对事业单位法人实施监督管理是登记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日常管理具有经常性、普遍性的特点。登记与管理两者不应脱节,而是要互为补充,相互促进。 一是把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融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对登记内容包括机构编制管理内容按法定程序进行规范和界定,使日常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各要素与法人登记内容的各要素统一起来,用登记核准的手段实现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相对随意性。 二是完善事业单位法人预先核准制度。对新设立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法人登记,作为核准合法运行的首要法律依据,直接进人法制化管理程序,减少有关行政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实施变更报告制度。凡涉及登记注册内容的变更,如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等,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登记机关提前介入事业单位法人变更过程中,运用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法制手段规范事业单位变更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