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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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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程序 为了促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中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省政府《江苏省实验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二、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工作程序 1、事业单位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稳定的场所;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备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住所证明等相关文件,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还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3、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在办理以下事宜时应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开立银行账户、贷款;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法律诉讼、公证事宜;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申办海关事宜。 5、登记管理机关在《海门日报》上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6、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工作程序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变更登记的事项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住所门牌号码变化的,应当自住所门牌号码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2、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举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房产证;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由资质认可部门和执业许可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3、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变更登记事业单位的有关变更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换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登记管理机关在《海门日报》上对变更登记事业单位的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四、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工作程序 1、事业单位法人有因合并、分立解散、举办单位决定解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举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单位印章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3、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做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5、登记管理机关在《海门日报》上对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进行公告。 五、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工作程序 1、事业单位法人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2、年度报告包括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3、登记管理机关从事业单位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等方面对事业单位上一年度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进行审查和检查。 4、登记管理机关对法人事业单位年度检验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