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共南通市海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苏ICP备05086090号 苏公网安备 32068402000000号 地址:南通市海门区北京中路600号 邮编:226100 电话:0513-82202232 技术支持:江苏连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您是第 位访问者
|
我市出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 ||||
| ||||
| ||||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合理配置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健全乡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我市出台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就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机构编制管理内容等进行了明确。全市共设立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个分中心,20个乡镇卫生院、4个分院。 《规定》明确乡镇卫生院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卫生咨询等公共卫生服务,切实保证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服务,协同做好业务培训、卫生监督、信息收集等综合管理服务。 《规定》明确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编制按11/万人口核定,共核定事业编制1086人。各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编制总数的90%,其中,公共卫生专业人员,按每万人常住人口1.7名的比例配备。乡镇卫生院的后勤服务工作实行社会化。各乡镇卫生院一般配备院长1名,副院长2名,设分院的增配1名副院长兼任分院院长。 《规定》还明确了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的床位数、业务量等实际情况逐步增减核定事业编制。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内实行全员聘用制和绩效考核,新增人员须向市编办申请使用编制计划,然后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机构编制部门和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