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精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与中共市纪委于2011年8月初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审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工作。一是明确使用编制原则。做到总量控制,空编申报;统筹使用,保证急需;留有余地,逐步到位;计划在先,使用在后。杜绝擅自进人、不按人员编制结构比例进人、超编进人和混编混岗。二是规范使用编制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编制审批在前,人员调动在后”的程序。机关事业单位需补充工作人员的,必须先到市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使用审批手续,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持《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审批表》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招录或调动手续,到财政等部门办理工资和办公经费核拨手续。三是规范使用领导职数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职数审批在前,职务使用在后”的程序。凡需补充部门中层干部和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须先到市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职数审批手续,然后持《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职数审批表》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使用手续。四是明确对未经编制审批而使用编制的,其人员不纳入财政工资统发,不列入实名制管理,不办理进编手续。同时按照中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机构编制法规纪律要求,予以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