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共南通市海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苏ICP备05086090号 苏公网安备 32068402000000号 地址:南通市海门区北京中路600号 邮编:226100 电话:0513-82202232 技术支持:江苏连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您是第 位访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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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实名制管理机构信息采集指标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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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实名制管理 机构信息采集指标说明 一、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信息采集指标 (一)一类指标:描述机关本身及其他综合情况的指标。(见表一) 1、机构名称:由党委、政府或编委正式批准的机构全称。 2、其他名称:指由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的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机构(挂牌、保留印章等)的其他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机构的其他名称。 3、机构级别:由党委、政府或编委正式批复的机构行政规格,为选择型指标,包括: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其他和不定级。 4、机构类别:指单位的类型,为选择型指标,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型中进行选择。 (1)工作部门。例:市政府办公室的机构类别为“工作部门”。 (2)直属特设机构:根据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直属机构:是指机构限额内,除工作部门和直属特设机构外的其他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如农资局。 (4)部门管理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由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相对独立设置的机构。如老干部局。 (5)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为完成某些综合、协调、咨询性等工作而成立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相对独立的、实体性办事机构。如610办公室。 (6)临时机构:指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 (7)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在机构编制方面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国家安全等)。 (8)驻外办事处:是指政府派驻外地的(行政)办事机构。 (9)其他机构。 5、机构性质:选择性指标。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政法机关、其他。 6、批准文号:指部门“三定规定”批准文号。 7、成立时间:部门“三定规定”批准时间。 8、批准内设机构数:由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的机关内设职能处(科、室、股)数,不包括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离退休服务机构和机关其他机构。 9、实有内设机构数:机关内实际设置的职能处(室、科)数,不包括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离退休服务机构和机关其他机构。 10、实有部门非领导职务人数:实际配备的级别相当于本机关正职、副职领导的非领导职务人数。 11、机关行政编制数: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内,由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使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 12、机关行政在职人数:指由机关发工资,实际在机关工作的人员数。一般按工资关系统计,兼职的以不重不漏为原则。 13、机关行政附属编制数:指按有关规定,在行政编制之外,单独核定的人员编制,包括单列管理的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和工勤人员编制。 14、机关行政附属编制在职人数:指由机关发工资,实际在机关行政附属岗位工作的人员数。 15、政法专项编制数:由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数。 16、政法专项编制在职人数:指由机关发工资,实际在政法机关工作的人员数。 17、派驻纪检编制数:由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使用的派驻纪检编制数。(以通编发[2007]14号文件为依据) 18、派驻纪检编制在职人数:指由机关发工资,实际由纪检监察部门派驻有关部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数。 19、机关自定编制数:机关中使用的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数之外,由党委、政府或编委自行核定的编制数(包括省定编制和市自定的依照管理事业编制数)。 20、机关自定编制在职人数:机关中使用自定编制的在职人数。 21、机关批准部门领导职数:由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的机关正职、副职领导职数。(副职中含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副处级以上实职领导) 22、机关实有部门领导在职人数:本机关实际配备的正职、副职领导人数。 23、机关批准内设/下设机构领导职数:由党委、政府或编委核定的内设/下设机构领导职数总数。 24、机关实有内设/下设机构领导在职人数:实际在职担任内设/下设机构领导的人数总数。 25、机关非在职人数:指机关中不占编制的下列人员:(1)机构改革中按有关政策离岗待退人员;(2)其他非在职人员。 (二)二类指标:内设/下设机构中涉及到的指标。(见表二) 26、内设、下设、派出机构、政法队伍名称:由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的机关内设/下设机构的全称。 27、其他名称:经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的其他名称。 28、机构级别:由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的行政规格。为选择型指标。 29、机构类别:部门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的类型。 (1)机关:指部门机关的内设机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离退休服务机构和机关其他机构。 (2)派出(分支)机构:有关部门派出的分局、办事处、派出所、工商所(分局)、地税所(分局)、物价所(分局)、森林农垦类所和派出机构其他。 (3)附属机构:政法部门附属的科研院所、学校、出版机构、后勤服务机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和附属机构其他。 (4)政法队伍: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除机关、派出机构、附属机构之外,直接从事执法、监督等职能的机构和人员,作为“政法队伍”填写。包括司法所、公证处、律师协会、监狱、劳教所(队、场)、治安队、防暴队、巡警队、刑警队、交警队、缉毒队、安保队(国内安全保卫)、经侦队(经济犯罪侦察)、网络安全队、行动技术队、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检察院法警大队/支队、法院法警大队/支队等。 (5)其他机构:不能列入上述机构的其他单位。 30、行政编制数:由党委、政府或编委核定或本部门 具体分配的内设/下设机构的人员编制数。 31、行政在职人数:同一类指标。 32、批准内设/下设、派出机构领导职数:由党委、政府或编委核定的内设/下设机构领导职数。 33、实有内设/下设、派出机构领导在职人数:实际在职担任内设/下设机构领导的人数。 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采集指标 (一)一类指标:描述事业单位本身及其他综合情况的指标。(见表三) 34、机构名称:由党委、政府或编委正式批准的事业单位全称。 35、其他名称:该单位经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使用的其他名称。 36、机构规格:指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复中明确的机构级别。股级填“其他”,没有明确级别的填“不定级”。 37、单位类别:指按事业单位主体业务属性划分的类别,即行业分类。共25大类,每大类又分中类和小类。该栏目事业单位不填写,由编办统一填写。 38、经费形式:指该单位事业经费按国家财政预算形式划分的四种形式,即财政补助(包括全额拨款和差额补贴)、经费自理、企业化管理和其他。财政补助单位必须具体到全额或差额。 39、机构属性:分为县派驻乡镇、执法队伍、乡镇站所(中心)、教学点和其他。市属事业单位填写“其他”。 40、事业编制数:指经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核定的该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编制数。 41、事业实有人数:指该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的实有人数分别有多少。 42、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结构划分:按照岗位划分为以下五种:(1)行政管理人员:指在本单位领导、组织、协调等管理岗位上,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如党务、行政、群团等等,也包含具有专业职称)的人员。(2)专业技术人员:指在本单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卫生技术、教学、船舶技术、经济、会计、翻译、图书资料(档案、文博)、新闻(出版)、律师(公证人员)、广播电视播音、工艺美术、体育教练、艺术和海关专业的人员数。(3)生产工人:指在本单位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如科研中试工厂、校办工厂、公路、港航养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建设等的工人数。(4)后勤工作人员:指在本单位实际配备的从事后勤工作的人员,如传达、驾驶、打字、话务、炊事、收发、修理和电梯等。(5)其他人员:指在本单位从事除去行政管理、专业技术、生产工人和后勤工作外的其他工作的人员,包括单位非在职人员数,如外援和出国劳务人员、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脱产学习人员、长期病休人员和长期派出人员等。 43、事业单位核定领导职数:由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的单位领导职数。 44、事业单位实有领导人数:事业单位实际使用的领导职数。 45、组织机构代码: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号码。 4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备案并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12位号码。 47、是否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参照管理以公务员登记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认定的为准。 (二)二类指标: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涉及到的指标。(见表四) 48、内设机构名称:由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的机关内设机构的全称。 49、其他名称:指经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的内设机构的其他名称。 50、机构规格:指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复中明确的机构级别。 51、批准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由党委、政府或编委核定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52、实有内设机构领导在职人数:实际在职担任内设机构领导的人数。 |